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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民辖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朱兴铭与顾砚英、杨怡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铭,顾砚英,杨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辖初字第00039号原告:朱兴铭。委托代理人:李克章,江苏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砚英。委托代理人:张洪斌,江苏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怡。委托代理人:陈友峰,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原告朱兴铭诉被告顾砚英、杨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杨怡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龚甬钰独任审���,现已审查终结。原告朱兴铭诉称,其系顾砚英的舅舅,2011年顾砚英、杨怡婚后以买房为由向其商量借款事宜,其表示同意。同年10月10日、10月18日其分两次给付顾砚英500000元,顾砚英出具了借条。后因其担心诉讼时效又在两年后要求顾砚英重新出具借条,顾砚英于2013年10月18日重新出具借条。因顾砚英未还款,现要求顾砚英、杨怡立即归还借款500000元并给付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怡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顾砚英、杨怡至今居住在上海市闸北区曲沃路321弄20号602室,且顾砚英实际工作地址也在上海,工作长达6年以上。其起诉顾砚英的离婚案件已经在上海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6月9日开庭(2014闸民一(民)初字第531号)。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0月18日,顾砚英出具借条一张,内���为:今借到大舅父朱兴铭人民币伍拾万元,用于买房。另查明,顾砚英与杨怡曾系夫妻,双方在上海工作生活,于2011年12月8日入住上海市闸北区曲沃路321弄20号602室。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有证据表明顾砚英与杨怡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闸北区曲沃路321弄20号602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甬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