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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05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杜绍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字第00529-1号申请执行人:杜绍余,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63362-8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王继祥,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身份证号码:340123196311020013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杜绍余与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王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4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王继祥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曹营街东侧泰昌嘉园1-2幢第一、二、四、五层房屋(产权证号:肥东10028349、肥东10028351、肥东100283**)。二、查封被执行人王继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五河路61号2幢303室(产权证号:庐0323**)房屋一套,查封被执行人王继祥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龙岗镇马岗村二十埠河东沿(产权证号:东房0114**)房屋一套。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