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1981号原告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71575814-9。法定代表人:任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澜,女,朝鲜族。被告张志岩,男。本院受理原告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