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郴北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勇涛、李耿青与被执行人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黄木生、曹聪明、蒋兴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勇涛,李耿青,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黄木生,曹聪明,蒋兴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郴北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梁勇涛。申请执行人李耿青。被执行人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燕泉路26号。法定代表人黄文革,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木生。被执行人曹聪明。被执行人蒋兴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的(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黄木生、曹聪明、蒋兴贵银行存款135049元[其中判决书确定的金额12413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107元(自2014年3月11日至2014年7月14日止,计算方式:124135元×0.006×2÷30天×123天=6107元),案件受理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18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裕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