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熊某某与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1107号原告熊某某,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费某某,女,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因病死亡。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死亡,本案诉讼应依法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米 君人民陪审员 廖 凤人民陪审员 叶善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钰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