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罗立明、王雪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明,王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罗立明,男,汉族,云南省文山县人。被执行人:王雪辉,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关于原告罗立明诉被告王雪辉健康权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确定:由被告王雪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罗立明经济损失10666.56元,扣除被告王雪辉已经支付的2500元,被告王雪辉还应支付8166.56元。被告王雪辉承担案件受理费14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雪辉未按期履行。权利人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采取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碧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晓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