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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林惠坚,张建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坚,张建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惠坚,绰号“刀疤”,男,1987年。2005年11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3月31日被抓获,同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建锋,绰号“馒头”,男,1987年。因本案于2014年4月10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四会市看守所。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4)第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5月3日,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与案犯江文成(已判刑)在四会市迳口镇迳口村委会狮脑上村金城石粉厂对出路段盗窃灌溉铁水管13条。得手后,案犯江文成驾驶其一辆瑞骐牌货车将盗得的铁水管运到四会市龙甫镇金玉鹏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出售,得款人民币6660元。三人平均分得赃款。2、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与案犯江文成再次去到上述路段盗窃灌溉铁水管。次日,三人用上述货车将15条铁水管运离现场。因有人报警,后由江文成用货车将铁水管运至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东和区横岗咀村藏匿。公安民警于2013年5月20日在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东和区横岗咀村将被盗的15条铁水管及作案工具瑞骐牌货车缴获。经鉴定,被盗的铁水管合计价值人民币13820元。2014年3月31日、4月10日,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先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惠坚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判处被告人张建锋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温某平、潘某池等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鉴定书,同案江文成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林惠坚、张建锋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惠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二、被告人张建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林惠坚的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止;被告人张建锋的刑期自2014年4月10日起至2014年9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建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