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寿钢、寿永东与寿永江、寿令复、邢维新、邢显平继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52)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寿某某,邢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02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寿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寿某某。委托代理人:吕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寿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寿某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某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邢某某。四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英俊。再审申请人寿某某、寿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寿某某、寿某某、邢某某、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寿某某、寿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米 继 东代理审判员 韩   岩代理审判员 蒋 华 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颖(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