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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营与耿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营,耿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张营,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耿建新,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张营诉被执行人耿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耿建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4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