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张营与耿建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营,耿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张营,男,1969年10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耿建新,男,1975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张营诉被执行人耿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耿建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或收4万元予以冻结、扣留或扣划、提取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若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抵偿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