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与王冠文 返还原物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王冠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住所永春县。法定代表人陈锦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镜桂、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冠文,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冠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福祥(永春)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建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泉源-2--5-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