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未执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支晓梅、曹一支与曹国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晓梅,曹一支,曹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339号申请执行人支晓梅,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曹一支,男,2005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国安,男,1961年11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支晓梅、曹一支与曹国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支晓梅、曹一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8623.4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2013)未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中所涉及的曹国安与陕西大明宫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编号为1-W17的《西安市未央区先锋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中住宅面积65平方米及经济发展用房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还未盖好;故无实际执行内容,第三项与第四、五项相互折抵后,申请人还需支付被执行人案款3876.51元;故该案无实际执行内容,应不予受理。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