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商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富军、周晓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富军,周晓明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商初字第1526号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宗良。委托代理人:鲍跃。委托代理人:方鸿。被告:陈富军。被告:周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海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富军、周晓明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童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