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548号申请人:范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动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泗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