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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范某与郭某、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548号申请人:范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范某与被执行人郭某、郭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动撤回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泗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泗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东方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