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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俊伟与任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伟,任鼎,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2440号申请执行人王俊伟。被执行人任鼎。被执行人王艳。原告王俊伟与被告任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的(2014)东横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伟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任鼎、王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伟未实现债权1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查封登记,暂无法处置,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440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厉国智代审判员 付娟娟代审判员 许嘉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军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