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商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公华、李花欣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公华,李花欣,张新庭,孙超,刘敏,陈作军,张公海,山东沂源利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商初字第463号原告淄博安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公华。被告李花欣。被告张新庭,沂源县中医院职工。被告孙超。被告刘敏。被告陈作军。被告张公海。被告山东沂源利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原告和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公华、李花欣、孙超、刘敏、陈作军、张公海、张新庭、山东沂源利华耐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贵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亓文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