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执字第0028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化宇与朱正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化宇,朱正凡,朱秀荣,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泗执字第00280-2号申请执行人:张化宇,男,1966年生,汉族,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朱正凡,男,1967年生,汉族,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朱秀荣,女,1966年生,汉族,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第三人:解慧,女,1973年生,汉族,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张化宇与被执行人朱正凡、朱秀荣欠款纠纷一案的(2013)泗民一初字第0247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张化宇和被执行人朱正凡、朱秀荣经协商同意:将朱正凡、朱秀荣所有的位于西城丽苑小区六号楼507室、楼下35号储藏室作价出售给第三人解慧,解慧将购房款全额缴付泗县人民法院以履行朱正凡、朱秀荣的还款义务。以上协议完全出于各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自愿,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朱正凡、朱秀荣在泗县泗城镇街西城丽苑小区六号楼507室一套及楼下35号储藏室作价贰拾肆万叁仟壹佰贰拾玖元(243129.00)出售给第三人解慧。二、凭此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权证照转移手续,朱正凡、朱秀荣应予协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平审判员 李 博审判员 陈再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谦成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