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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行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成启能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启能,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黄浦行初字第276号原告成启能,男,193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成敬梅,女,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黄浦区。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洪继梁,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炯,女,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德杰,上海市金源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王伟鸣,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峰,男,上海安佳房地产动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启能诉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不服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启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启能负担。审 判 长  马金铭审 判 员  白静雯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