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第30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锦云与南平市杉绒木业有限公司、邓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锦云,南平市杉绒木业有限公司,邓仁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第3093号原告杨锦云,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平市杉绒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邓仁发,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杨锦云与被告南平市杉绒木业有限公司、邓仁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诉讼过程中查明被告邓仁发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邓仁发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应木华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人民陪审员 蔡东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