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40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建坤与吴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坤,吴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033-1号原告陈建坤,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新周,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欣。被告吴国彬,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坤诉被告吴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坤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国彬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4-1-31号2-3层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国彬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谢洋村闽西交易城C4-1-31号2-3层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吴国彬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陈建坤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吴国彬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晓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