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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5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郭庆忠与薛兴光、庞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忠,薛兴光,庞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511-2号申请人郭庆忠。被执行人薛兴光。被执行人庞鑫。本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庞鑫的银行存款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分理处,账号:15×××2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