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法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冉从元与万海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从元,万海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法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冉从元,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万海荣,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冉炳权,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冉从元与被告万海荣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亚飞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冉从元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从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从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0元,减半收取177.00元,由原告冉从元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钟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