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10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4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4)4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2014年2月15日、2014年2月26日、2014年2月27日多次在其租住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与其一起以鼻吸方式吸食毒品K粉。直至2014年2月27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查获其用于吸毒的工具面额20元人民币1张、面额1元人民币1张。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追缴物品清单及吸毒工具照片,被告人谭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黄某甲的证言及黄某某的辨认笔录,执勤经过,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案件说明,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14年8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海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诗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