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武德孝、齐进军、郭文远与延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起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德孝,齐进军,郭文远,延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起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申字第0001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德孝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齐进军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文远委托代理人:梁栋渤,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电信小区南办公楼*层。法定代表人:万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起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二道川老干局家属楼*****室。法定代表人:刘生斌,该公司总经理。武德孝、齐进军、郭文远与延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起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28日,武德孝、齐进军、郭文远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德孝、齐进军、郭文远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2)吴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和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终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并予以改判。被申请人延安万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起宏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人武德孝、齐进军、郭文远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但在申请再审时未提供新的证据及理由证实其主张,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德孝、齐进军、郭文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