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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行审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3)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城东街道东山南陈府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乐行审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屠俊勇。被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城东街道东山南陈府庙。负责人章志杨。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3)62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处罚款72550元;3、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20700元。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退还土地、自行拆除的义务,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缴纳罚款932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4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6月2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3)62号行政决定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