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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吕贤胜与丁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贤胜,丁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01429号原告:吕贤胜,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丁党,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贤胜诉被告丁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贤胜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自行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真实、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贤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吕贤胜负担。审 判 长  张祥生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国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