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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泰兴凤灵乐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泰兴凤灵乐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商初字第0253号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芦墟莘园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其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春其、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琳、上海市申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兴凤灵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黄桥镇华溪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李晓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凤灵乐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苏州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