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执行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华珍与刘永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珍,刘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执行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陈华珍,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刘永辉,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刘永辉的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行字第21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 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