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执异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谢祥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祥东,陈晓雷,肖兰芳,张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执异字第34号异议人谢祥东,居民。被执行人陈晓雷,居民。被执行人肖兰芳,居民。被申请人张志成,居民。本院在执行谢祥东与陈晓雷、肖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祥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谢祥东申请称,该住宅因于2009年6月11日出售给异议人,该事实由赣榆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9日作出判决,并予以确认。异议人已申请法院办理过户手续,目前尚在执行之中,因此张志成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保全裁定。申请执行人张志成申请时称,房子系陈晓雷所有。被执行人陈晓雷、肖兰芳未作辩解。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谢祥东与陈晓雷、肖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9日作出了(2012)赣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了陈晓雷所有的位于赣榆县新城区维多利亚花园小区14幢1单元502室房产一套卖给谢祥东的合同效力,遂判决陈晓雷协助谢祥东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本院在执行中,发现案外人张志成提出诉前保全,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了(2013)赣商诉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晓雷位于赣榆县新城区维多利亚花园小区14幢1单元502室房产一套。异议人谢祥东认为查封的房产已由法院判决归其所有,故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晓雷位于赣榆县新城区维多利亚花园小区14幢1单元502室房屋已经法院判决,判决要求其向异议人谢祥东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得到确认,之后,申请人张志成以该房归陈晓雷所有为由,申请财产保全,该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应予以撤销,故异议人谢祥东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3)赣商诉保字第80号民事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熊传明执行员 成刚之执行员 庄文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晨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