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61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146号原告潘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谭仁权、刘兴冲,重庆蛟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对被告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14元,减半收取3307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举芬二0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