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张保光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无业。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丽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无业。2006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成兰,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某,无业。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李世清,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某,曾用名白和平,个体。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申清海,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及其辩护人张丽萍、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成兰、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世清、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申清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四人在邢台县南石门镇太子井乡南岗西村附近,由白某假装高价收购2分钱纸币,由靳某、李某负责当托,张某某负责开车,采取假装收购2分钱纸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靳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对本案的侦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公安机关抓获四名被告人后,只有靳某承认犯罪事实,其他三名被告人在检察院二次退补后才认罪,虽然靳某不是自首,但从本案事实出发,应对靳某从轻处罚;3、靳某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表明了靳某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深刻反省;4、靳某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综上,希望能够对靳某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2、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张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考虑到张某某系累犯,同时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因此对张某某的量刑应在一年至一年半之间。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李某在诈骗中,从犯意的提起、作案的交通工具、对作案目标的选择、事后的分赃上看,其所起作用相对较小;3、被告人委托家人积极退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低。综上,建议对其量刑幅度在一年至一年半之间,同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白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构成诈骗罪不持异议;2、被告人白某在诈骗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3、被告人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4、被告人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建议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4日10时许,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四人在邢台县南石门镇南岗西村附近,由白某假装高价收购2分钱纸币,由靳某、李某负责当托,张某某负责开车,采取假装收购2分钱纸币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四人分别委托亲属向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5月5日11时13分接到赵建国报警,2013年5月29日立案侦查及案件侦破经过。2、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单据复印件,证实2013年5月4日11时许被害人冯某某在银行取款6万元的明细。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4张,证实2013年7月26日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提取并扣押靳某作案时使用的冀D×××××黑色奇瑞牌轿车1辆,及车内的1953年二分钱纸币42张和练功卷169张。4、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四人通话记录及手机话单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4日,靳某手机号码158××××3068、张某某手机号码187××××3708、李某手机号码137××××2606、白某手机号码139××××2755的手机通话情况及位置。5、户籍证明信四份,证实被告人靳某、张某某、白某、李某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侦大队三中队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马海明的情况说明,证实经侦查马海明未参加靳某等人在邢台县诈骗冯某某6万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2013年8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关于马海明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我队正在侦查当中。7、2013年7月25日邯郸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7月25日,民警在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与前进大街交叉口,将在车牌号为冀D×××××黑色奇瑞轿车内的五名犯罪嫌疑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马海明抓获。8、2013年9月9日临漳县公安局张村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靳某、白某于2011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郸市鸡泽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于2011年8月18日撤销网上追逃。9、河北省成安县公安局长巷派出所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2006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10、被害人冯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白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冯某某对李某、靳某、白某的辨认情况;白某对李某、靳某、张某某的辨认情况;张某某对李某、靳某、白某的辨认情况;11、证人马海明的证言,我和李某、靳某、张三保,还有一个叫和平的共五个人,镶(就是和他们在一起干事的意思)在一起在武安又开着车做坏事转的时候被公安局的人都抓住了。我们一般出来转都是靳某开着他那辆黑色奇瑞三厢轿车,张三保坐在副驾驶,他们有地图找路,我坐后排中间那挤着,李某、和平坐我两边。车上有行骗用的二分钱纸币,用这些纸币,找好骗的人诈骗钱。我们还会找人多热闹的地方转,发现“点”(好骗的人)后就一起行骗,主要是以收藏、收购这些二分钱纸币为幌子行骗。他们也没安排我具体负责什么,具体他们怎么分工,我也不太清楚。反正是靳某开车,张三保坐在前面副驾驶,一般听他俩的。我刚来了有那么七八天,十几天,反正日子不长,和他们出来没转过几次,但是我和他们一次也没干成过诈骗的事。也没分给过我钱。我们开的车是靳某个人的车,邯郸牌照,具体号码我记不得,是一辆黑色奇瑞轿车。12、证人赵建国(冯某某的女婿)的证言,我父亲给我说,2013年5月4日上午10多钟,在邢台县南岗西村口碰到一个人,这个人给他说,他手里有一些1953年版的2分钱的纸币,然后叫我父亲看了有20多张纸币,问我父亲要不要,我父亲看了看说准备要,这个人就给我父亲说,他手里的这些纸币每张需要人民币1300元,我父亲听后就回家去取存折,从家里取完存折后又回到村口,和刚才见面的那个人见了面。我父亲跟这个人见面后,说要去取钱,然后这个人说他开着车呢,叫我父亲坐上他的车跟着一起去取钱,后来我父亲就上车了,我父亲给我说,这个人开着车拉他到了邢台煤矿工人村附近一家工商银行那里,我父亲拿着存折到银行里去取钱,这个人就在银行外面车里等着。我父亲取了6万块钱上车后,记得这辆车出了邢台煤矿工人村后就一直往北走,在往北走的过程中,又往车上上了三个人,走到邢台市七里河锦江不夜城附近后,这辆车就沿着七里河南岸一直往西走,过了钢铁路大桥后还没到西外环的时候,车上的这些人就拿出刀子逼着我父亲把取出来的这些钱给他们,因为我父亲当时坐在车的后排座上,他两旁的人把他逼在中间而且还拿着刀子,我父亲害怕于是就把钱给他们了。后来这些人开着车把我父亲扔到七里河的西头附近,他们就走了,我父亲回家后才把这个事情给我们说。作案过程中一共有四个人。1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2014年5月4日上午,我去邢台县太子井镇南西岗村过会,在南岗西村戏台子附近碰到了一个人,问我知不知道附近有卖老酒的摊子,我给他说我不是这个村的,我不知道哪里有卖老酒的摊子,后来这个人又给我说,他还收购一些老钱,比如1953年版的2分钱纸币,每张他以1000多元收购,我给他说我身上没有这样的纸币。我给这个人说话的时候从旁边又过来一个人,这个人听到我们之间的对话,他开口说他大爷手里有这些2分钱的纸币。他说他大爷原来是银行的,文革的时候被打倒过,但是他说他大爷岁数大了,有心脏病,出不了门,只能过去问问看看,然后我们离开了戏台子跟着第二个人去找他说的那个人。我跟着第一个和第二个人离开戏台子来到了村里的一户人家门口,这个时候,第二个人叫我们在外面等着,他自己进去找一下,我看着他进大门了,没一会就出来了,第二个人出来后,给我说他大爷手里有这样的2分钱纸币,然后他拿着一张1953年的2分钱纸币叫我看了看,第二个人给我说,他大爷手里的这些2分钱纸币都已经被北京给定了,北京那里给的价钱比第一个人给的价钱低,如果有钱的话从他大爷那里买过来一些2分钱纸币,再卖给第一个人这样能挣不少钱。我和第二个人说话的功夫,从旁边又过来一个人,这个人过来后,第二个人给我介绍说他大爷就是人家这个人的父亲,然后第二个人叫这个人进去问问看他父亲手里还有没有这些2分钱纸币。刚才过来的第三个人听第二个人给他说完话后,走进了那户人家的大门,没一会儿就又出来了,这次他出来后,给我们说他父亲哪里还有一些这样的纸币,然后拿了一包塑料袋装的2分钱纸币让我们看看,他说这些纸币得有7万块钱,问第二个人要不要,第二个人说他手里只有1万块钱,钱不够,然后第二个人就给我说,问我能不能给凑点钱一起从第三个人手里把这些纸币买下来,然后一起卖给第一个人,从中间赚些钱。我当时想了想,这样做确实能赚不少钱,我就同意了,我身上没带着这些钱,然后第二个人就跟着我回家拿钱去了。按照他们的做法,我记得,我拿6万块钱,这样一倒的话,我从中间能赚1万多块钱。我和第二个人就往我家的方向走,当走到南岗西村村南的时候,过来一辆黑色的轿车,第二个人就把车给拦住了,给车上的司机说,叫他拉我们一趟,车上的司机说他有事得接亲戚去,后来第二个人从身上掏出200块钱扔给了开车的司机。这样开车的人才叫我们上车,后来第二个人跟我到了我住的地方。当时我在邢台县大贾乡村村东住,我没叫第二个人进家,我自己回家拿的存折,然后出来找到第二个人。第二个人叫我跟他一起坐车到银行里取钱。最后他们开车把我带到邢煤工人村里的一家工商银行,他们把车停到银行对面的小学门口,我自己拿着存折去银行里取的钱。我把钱取出来后,就又坐上那辆黑色的轿车了,当时我坐在车后排,司机的后边,第二个人坐在我右边,车往前开了没多一会就停下来了,这个时候,车的左后门打开了,从外面进来一个人,直接就坐在了我的左边,顺势把我往右边挤,而且上车之后,这个人用右手肘部顶着我的脖子,左手就把我装钱的塑料底拽走了。我记得这辆车的副驾驶的门也开了,也上来了个人,我记不清那个人长的什么样了。拽走我钱的就是刚才在村里给我说话的第三个人,就是他说我父亲那里有2分钱的那个人。我的钱被拽走后,我就晕过去了,等我再醒的时候,我就在一处茅草窝里待着呢,刚取的6万块钱也没了。14、光盘一张及光盘制作说明一份,证实辨认被告人靳某、李某、白某的视频和河北省邢台县南岗西村戏台子旁案发现场的录像。15、被告人靳某的供述,2013年5月份,张某某打电话组织的我、李某、白某,一共四个人,我开车接的他们。来邢台市是张某某说邢台县有个会,人肯定多。当时是我开车,张某某坐在副驾驶,李某和白某坐在后排。张某某指的路,沿着南石门南边那条路往西走的,然后往北进了过会的那个村,我把车停在戏台子的西南边,李某和白某就下车去寻找目标,准备行骗,过了一会,白某和一个老头搭上话了,当时我和张某某在车上坐着看到了,白某和那个老头坐在路边上说话。原来我们都商量好了,先说收粮食,取得目标的信任并且也可以搭上话,然后再让目标看我们准备好的二分钱纸币,如果对方想买,就站起身来,这样在远处看的人就明白了,就会靠过来,要求和目标一起买,然后白某就站了起来,意思是目标选定了,这个老头想要,张某某就下了车,靠了过去,但是他在那说了几句话又回到车上,对我说那个老头不太相信,就让我去跟那个老头说,我就也下了车过去了,过去后我找到白某说问那个老头是否有二分钱纸币,他以每张1500元的价格收,白某让那个老头看了二分钱的纸币,是绿色的1953年的二分钱纸币,都是我们提前准备好的。白某让老头看纸币,并说的每张1500元的价格收,我进去给那个老头说我朋友那有,也是这个村的,那个老头就跟着我去,当时李某在村边上,我带着那个老头冲李某走过去了,我就给李某打招呼,并问他:“大爷在家吗?”就是问李某他的父亲在家吗,因为我给老头说我朋友家爷爷辈留下来的。李某说在家,问我有什么事,我说家里那1953年的二分钱纸币还在不在,他说在,不过别人已经定了,有几十张,我问他多少钱定的,他说每张给800元钱,我说每张给你900元,你卖给我们把,然后我给老头说先拿两张让那个男的看看,就是让白某看看,是不是他要收的东西,别买完了不是,那个老头说:“对对对”,然后拿了两张这个纸币又走到白某那让他看,他说的对,就是要收这种纸币。我就给白某说你先拿三四万元钱,我们去给你拿纸币,白某说我没看纸币,肯定不能先给你们钱,然后我就给那个老头说:“你看那边要现金,才能给纸币,这边只能看到纸币才给钱,中间差价不少,这个机会很难得”,那个老头也说:“这个机会太难得了,必须要办成”,我给老头说我这有两万元钱,还差了四五万块钱,我看到张某某冲我走了过来,我就给老头说去解个手,走到张某某身边,他说怎么样,我说估计老头要去拿钱,一会要用一下车,然后张某某就回到了车上,我来到那个老头身边,那个老头说他要回家去拿存折,我和那个老头就沿着那个村的路往北走,过了一会我看到了张某某开着我的车跟了上来。我就伸手拦车,我说:“你的车出租不出租”。他问到哪,然后那个老头就跟他说到哪个村,村名我记不住了,然后我和那个老头就上了车,到他家,他拿上存折。张某某问去什么地方,那个老头说去工行,张某某说他知道地方,然后就开车去了邢煤那一个工行对面,对面是一个学校,我们车就停到学校南边了,那个老头自己进去取的钱,取了多少钱我们不知道,他拿了一个深色的带子装的钱。老头上车后,张某某开车拉着我和那个老头往回走,又回到了那个村子。我和老头下车后先看到了白某,先给白某说我们这有钱了,你先不要走,然后我和那个老头又去找到了李某,那个老头说还能多卖给我们三十张吗。李某可以多卖给你们,但是你们钱不够,那个老头说先把钱放李某这,他还能再借个两三万块钱。我看他的意思是找白某借钱,因为回来后白某说如果钱不够就先借那个老头点,然后那个老头就去找白某了。我和李某就走了,白某肯定也不在原来那了,我们三个人在路边上了张某某的车。李某把钱给了张某某,张某某给了我15000元,其他人也都分了15000元。1953年二分钱纸币是张某某买的,真的假的我不知道。我让老头看的一万多人民币是李某的,就上面和下面两张是真的,中间都是点钞卷,红色100元面值的。1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013年5月份,我和靳某、李某、白某四个人开着靳某的黑色奇瑞牌轿车来的邢台准备骗钱,用1953年面值2分钱的纸币骗人,一个人高价收这种纸币,另一个说自己手里有这种纸币往外出售,骗人挣取差价。靳某说邢台县南岗西村这有个会,我就说那就去吧。我们到那个村后,白某负责选目标,白某和一个老头搭上话了,过了一会白某摸了摸头,来回走了两步,我就知道这个男的上钩了。然后我看到靳某过去了,靳某和那个老头交谈了以后,我又看到靳某领着那个老头到李某那里去了,然后靳某、李某和那个老头他们三个人在一边说话,说了一会,然后靳某和那个老头往北走了,我就接到了白某的电话,白某给我说那个老头回去要取钱,需要车,我就开着靳某的车跟上去,我跟着他们出了村子以后,那个老头就拦住了我的车,问我往邢台去不,然后那个老头和靳某就上车坐在车后排,我开车拉着他们先到了那个老头家的村口那,那个老头下车回家拿了存折,上车后那个老头说去邢台煤矿工人村的工行,我又拉着他们到了邢台煤矿工人村的工商银行,那个老头自己进了银行取钱。我问靳某这个老头要取多少钱,靳某回答我说这个老头要取6万元。这个老头取完钱,我就开车拉着他们又回到了南岗西村,靳某和那个老头下车后,我看到靳某领着那个老头先去找白某,具体说了什么我不清楚,然后又去找李某,这时白某就上了靳某的车了,那个老头把钱给了李某,又自己去找白某,这时李某和靳某也上车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开车就走了。白某说高价收这种纸币,当时他给那个老头说多少钱我忘了。李某给那个老头说自己有这种纸币要出售,但当时他给那个老头说多少钱卖我记不清了,但可定要比白某收的价格要低很多,这样才能让老头认可差价。靳某是和那个老头一起收纸币,挣差价,鼓动老头一起从李某那收纸币然后卖给白某。是我主持分的钱,我们每个人分了13000元,一共分了52000元,还剩8000元,其中分给靳某3000元,白某3000元,李某1000元,还剩1000元作为杂项开支,汽车加油和吃饭用了。17、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当时我们四人在邯郸的一家棋牌室,张某某提出去诈骗,我就同意了,四个人一起去古玩市场买的二分钱的纸币,就说去那个什么村,我记不清楚,第二天开车就去了,白某负责选择目标,靳某上去当托,我装卖主,以一千五百元一张卖,最后受害人去取钱,我说钱不够,靳某说别管了,回来给你拿钱,我说行,我说拿钱来了再拿货,靳某就跟受害人一起走了,走了以后,我光知道我是卖主,靳某跟人家说什么我不知道,拿钱回来之后,我说货拿来了,他们给钱,我说钱不够,受害人就去借钱了,我们就走了,回去后我们在棋牌室分的钱。张某某分的钱,我分得了14000元,靳某跟着白某分了16000元,张某某分了13000元,剩下的钱吃饭加油,剩了大概800元左右。18、被告人白某的供述,我、张某某、靳某、李某参与诈骗冯某某。张某某负责开车,张某某和靳某在前排坐着,他们商量好去哪,我们就去哪了。我只记得我们到了邢台附近的一个村,这个村当时正在开庙会。我在里面是扮演了一个高价收购1953年版的2分钱纸币的人,我在人群中寻找目标,主要找上了年纪的老人搭话。我后来找到了一个老头,我就给他说,我现在高价收一些1953年版的2分钱纸币,老头听我说的这些话很感兴趣,这个时候,靳某就过来了,我们之前商量好的,我先开始跟目标(指上前搭话的老人)蹲着说话,后来我只要跟他站起来说话了,靳某就会走过来,靳某过来后,就带着老头去找有这些纸币的人。这中间,李某扮演家里有这些纸币的人。靳某装作与李某认识,故意拿出一些钱跟老头一起从李某那里买这些2分钱纸币。我收的价钱比李某往外卖的价格高,每张纸币有400多块钱的差价,在这种情况下,靳某会跟老头一起从李某那里买,然后给老头说再往我这卖,中间多挣些钱。靳某会带一沓钱,当然这一沓钱里面都是点钞卷,上下两张是100元的整钱,叫人从外面看像是有一、二万块钱的样子。然后李某会跟靳某他们说,他家里有很多这些纸币,要买的话可以都往外卖,当然,如果老头想买的话,就得回家取钱,或到银行取钱。谁跟老头取的钱我不清楚,我记得最后,我跟这个老头见了一面,我记得在村口附近,老头说他找到这些2分钱纸币了。我给他说叫他去拿吧,我在这等他,实际上,我把老头支开,我们就走了。这次一共骗了六万元,我分了有14000元或15000元,是张某某分给我的,钱我都日常花了。19、收款条和谅解书各四份,证实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四人分别委托亲属向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共计退赃60000元,均得到了被害人冯某某的谅解。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假装收购2分钱纸币的手段,共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靳某到案后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白某到案后,在侦查、起诉、审理中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诈骗罪受过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靳某、张某某、李某、白某有预谋的结伙、流窜进行诈骗犯罪,酌定对四被告人予以从重处罚。通过四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四被告人各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互相配合,只是分工不同,所起作用不可或缺,均构成共同正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是被告人李某、白某在共同诈骗犯罪中相对于被告人靳某的提供作案车辆、被告人张某某的事前提议及事后主持分赃,其二被告人所起作用较小,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酌定对其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四被告人的亲属在案件审理期间,均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赔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中被告人靳某、李某、白某能够积极主动的缴纳罚金,故本院酌定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11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靳某的作案工具冀DRY3**黑色奇瑞牌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元代理审判员 吕振锋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灿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