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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初字第00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与孙守卫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孙守卫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00580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责人杨自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元飞,该公司职员。被告孙守卫。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诉被告孙守卫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禚孝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