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辖终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李毅与徐州市汉园宾馆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汉园宾馆,李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辖终字第00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汉园宾馆。法定代表人杨克合,该宾馆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毅,女,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上诉人徐州市汉园宾馆因与被上诉人李毅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辖初字第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李毅向原审法院诉称:李毅于2006年11月到徐州市汉园宾馆处工作,先后在楼层服务员、办公室行政秘书等岗位,2011年2月李毅因怀孕保胎提前休假,2011年9月29日生产,后李毅要求返回公司工作,徐州市汉园宾馆以无岗为由拒绝,2013年初李毅看病时才知徐州市汉园宾馆已停缴李毅所有的社会保险,但未给李毅任何通知。李毅认为徐州市汉园宾馆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州市汉园宾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7600元,生育津贴及营养费等15000元,病假期间工资5280元、生活费6600元;返还病假期间李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1080元;赔偿失业金损失9600元;退还餐卡、服装押金及办理档案、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徐州市汉园宾馆在原审答辩期内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李毅虽然曾经在徐州市汉园宾馆工作,但徐州市汉园宾馆安排李毅到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的汉园金鼎酒店工作,所以双方发生的劳动纠纷理应由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将此案移送至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李毅诉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本市云龙区和平路57号,属于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徐州市汉园宾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徐州市汉园宾馆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与事实同原审管辖权异议内容。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徐州市汉园宾馆作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其住所地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和平路57号,该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徐州市汉园宾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徐州市汉园宾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德举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