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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执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王传凤与何其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凤,何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执字第01124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凤,女,汉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何其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传凤与被执行人何其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