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执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庞琳与程元起、王军胜、李保国、张同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琳,程元起,王军胜,李保国,张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第755号申请执行人庞琳。被执行人程元起。被执行人王军胜。被执行人李保国。被执行人张同花。申请执行人庞琳与被执行人程元起、王军胜、李保国、张同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谭民初字笫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一宗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