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禹法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赵延岭与孙峰、孙翊、刘德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延岭,孙峰,孙翊,刘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法保字第443号原告赵延岭。被告孙峰。被告孙翊。被告刘德军。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辉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