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执民字第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吉了与吴云霞、郭银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了,吴云霞,郭银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557-1号申请执行人刘吉了。被执行人吴云霞。被执行人郭银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乐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吉了与被执行人吴云霞、郭银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行为在乐清日报上予以曝光。另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乐执民字第15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阮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