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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陶圣全与刘传生、徐学兰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传生,徐学兰,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陶圣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皖民二终字第002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传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学兰。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徐学兰,该院院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先霞,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进,该公司董事长。上述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亚,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圣全。委托代理人:许业胜,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传生、徐学兰、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圣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3)合民一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传生、徐学兰、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亚,陶圣全委托代理人许业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合民一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退还刘传生、徐学兰、合肥经济技术职业学院、合肥墨荷园园林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策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审 判 长  霍 楠代理审判员  徐旭红代理审判员  张如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敏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