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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凤来与芜湖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来,芜湖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0706号原告:张凤来,男,汉族,住芜湖市。委托代理人:王莉,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芜湖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张天红,董事长。被告:曹卫国,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原告张凤来诉被告芜湖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德公司)、曹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凤来的委托代理人王莉、被告森德公司、曹卫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凤来诉称:2012年3月14日因被告公司生产需要流动资金周转,被告曹卫国向原告借款15万元,月息1分。2014年1月至3月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借款2.7万元,近期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均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起按月息1分计到本金全部付清为止,利息到2014年2月份被告未付);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一组,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一组,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森德公司、曹卫国辩称:借款是事实,原借款15万元,在2014年3月26日归还了原告借款7000元,2014年1月9日归还了原告借款2万元,共归还了原告借款2.7万元,尚欠12.3万元。该借款是公司所借,不是个人所借,利息支付到了2014年2月份,3月份就未付。本案经公开审理,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综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森德公司因经营周转的需要,于2012年3月14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森德公司、曹卫国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月利息为1分,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森德公司分别于2014年1月9日和3月26日归还原告借款7000元、2万元,合计归还原告借款2.7万元,现尚欠原告借款12.3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曹卫国原系被告森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一、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森德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森德公司归还借款12.3万元和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曹卫国在借条上的签名系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曹卫国承担归还借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芜湖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张凤来借款人民币12.3万元和利息(自2014年3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凤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31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芜湖森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夏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