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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149号原告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西城路658号。法定代表人朱志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文军。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法定代表人朱敬刚。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法定代表人朱黎华。委托代理人叶小珍,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经济合作社、义乌市赤岸镇后金宅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义乌市天道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建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