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青岛方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张吉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青岛方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张吉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2041号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玲,董事长。被告青岛方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灿,董事长。被告张吉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方兴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青岛北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明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