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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巷朋与贾立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巷朋,贾立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王巷朋,女,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被告贾立顺,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巷朋与被告贾立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巷朋于2014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巷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巷朋负担。审判员  胡原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