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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庆执民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叶海平与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海平,张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叶海平。被执行人张青松。本院在执行(2013)丽庆商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叶海平与张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张青松妻子练正霞在中国农业银行庆元县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800元,后被执行人张青松自动履行了纠纷款人民币5200元,即共履行纠纷款人民币1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青松尚涉(2012)丽庆执民字第53号案需参与分配,故本案分得人民币5000元,(2012)丽庆执民字第53号案分得人民币5000元。此外,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没有开户,在庆元县国土资源局、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张青松尚欠申请执行人叶海平纠纷款人民币17000元一时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名执行员 毛根长执行员 胡顺遂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