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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法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彭宏山与王东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宏山,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法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彭宏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华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元的归还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东归还申请执行人彭宏山4000元,对下剩的1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彭宏山表示放弃,现4000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彭宏山,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2011)华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郭秀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慕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