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与赵连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赵连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2293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烟店镇。负责人:吕学彬,主任。被告赵连峰,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烟店信用社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诉讼费催交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