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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竹山民初字第00909号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竹山县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变更)。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东环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0684007-9。法定代表人谭孝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剑,成年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十堰市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明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