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陈某光犯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浦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光,绰号:“阿四”或“拖拉机四”,男。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辩护人钟德锋,浦北县大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光犯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7日、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竹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光及其辩护人钟德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光伙同陈某昌(另案处理)在广西浦北县范围内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土沉香树。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光向陈某福购买了位于浦北县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的三棵土沉香树以及向张某旺、张某贵购买了位于浦北县某镇福山村委下垌某村的两棵土沉香树,被告人陈某光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了该五棵土沉香树,并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土沉香木材收购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加工土沉香木。2013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光位于浦北县某镇普某村委车某村某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在住宅内发现大量土沉香木材及制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提取了土沉香树根一个、土沉香树枝2根、沉香一瓶。经浦北县富林木材检验中心鉴定:陈某光采伐的上述五棵树木均为天然野生土沉香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陈某光家中扣押的土沉香树根一个、土沉香树枝2根为天然野生土沉香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沉香一瓶为加工土沉香树而成的制品。另公安机关在陈某光住宅内依法扣押到一支单管枪械,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单管枪械是一支以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有异议,提出如下辩解意见:一、其买过普某村委某某村一个土沉香木头,其余两棵土沉香其没有购买;二、福山村委张某旺、张某贵的两棵土沉香不是其购买,其是帮人打工;三、在其家里收缴的枪支不是其的,是其帮公安机关收缴的。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陈某光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人有揭发同案犯的立功行为;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是从犯;四、被告人帮公安机关收缴两支猎枪,后来收缴的枪支,没有及时上缴,才导致非法持有枪支。因此,被告人对收缴枪支有功。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光伙同陈某昌(另案处理)在广西浦北县范围内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受国家重点保护的土沉香树。2011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光向陈某福购买了位于浦北县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的三棵土沉香树以及向张某旺、张某贵购买了位于浦北县某镇福山村委下垌某村的两棵土沉香树,被告人陈某光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了该五棵土沉香树,并在没有取得林业部门发放的土沉香木材收购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加工土沉香木。2013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光位于浦北县某镇普某村委车某村某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在住宅内发现大量土沉香木材及制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提取了土沉香树根一个、土沉香树枝2根、沉香一瓶。经浦北县富林木材检验中心鉴定:陈某光采伐的上述五棵树木均为天然野生土沉香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在陈某光家中扣押的土沉香树根一个、土沉香树枝2根为天然野生土沉香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沉香一瓶为加工土沉香树而成的制品。另外,公安机关在陈某光住宅内依法扣押到一支单管枪械,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单管枪械是一支以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陈某昌、陈某光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浦北县林业局的证明,证明陈某光没有取得土沉香木材收购、加工许可证;浦北县林业局的证明,证明浦北县林业局没有发放过浦北县某镇福山村委下垌某村后背岭的土沉香树木采挖许可证;浦北县林业局的证明,证明浦北县林业局就浦北县龙某镇马某村委大某村后背麓岭没有发放过土沉香树木采挖许可证。(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浦北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陈某光持有的长管猎枪一支、无皮土沉香树根头一只、土沉香树枝两根、净重8.1斤的沉香。2、证人证言(1)吴恒某的证言,证明其普某村委的陈某光长期与一个广东老板合作在浦北县范围采挖土沉香树,广东佬经常到陈某光家住,他通过陈某光与当地村民购买土沉香树,然后进行非法采伐。陈某光也收购土沉香木材进行加工沉香,在他的家里就存放有土沉香木材和加工好的沉香,在10月30日被森林公安民警搜查扣押了。其与广东老板不是很熟系,只知道他姓陈,是广东化州市人,见到照片可以认得出人。广东老板到陈某光家是作为一个落脚点,因为采挖土沉香不是一两天就可以完成的。在普某村委,大家都知道他们是收购土沉香树进行采挖的。陈某光和广东老板是雇请普某村委罗某某村的人去采挖土沉香树的。陈某光的妻子(符玉某)一般也跟去采挖土沉香树。辨认笔录,证明其指认陈某昌为与陈某光一起合作非法采伐土沉香树的“广东老板”。(2)陈某福的证言,证明2011年以来,其村委的陈某光先后向其购买了三棵土沉香树,三棵土沉香树径约20至50厘米,已全部被采伐了,陈某光是以800元向其购买的,那三棵土沉香树位于其村的枕头麓岭,是野生的。陈某光采伐时连根拔起的采伐,听说他采伐后是运输到广东出售的。当时其有两棵土沉香树被人半夜偷了上一节,然后陈某光来找其,说要购买那两棵土沉香树的树头,后他给了其100元,就采挖走了两个土沉香树的树头。约过了一个月后,陈某光又来找其向其购买另一棵土沉香树,那棵土沉香树胸径约有50厘米,高约7米,出售给他的价格是700元。陈某光购买后就立即来采伐运走了。每次都是陈某光亲自带人来采伐,他指挥工人进行采伐,有时自己也帮忙。指认笔录,证明陈某福对陈某光采伐土沉香木现场进行指认。(3)陈龙某(是陈某福的女儿)的证言,与陈某福的证言内容基本相同。(4)张某旺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某镇普某村委车某村的陈某光知道其和其大哥张某贵都有一棵土沉香树,他多次找他们想向他们购买土沉香树。经商议他们就把位于其家后背岭的两棵土沉香树卖给了陈某光,当时陈某光与其成交的价格是1000元,与其大哥张某贵成交的价格是1200元。支付了钱后的第二个月,陈某光就将土沉香树采伐运走了。其和其大哥出售的土沉香树是天然野生的,生长良好。指认笔录,证明张某旺对陈某光采伐土沉香木现场进行指认。(5)钟某兰的证言,与张某旺的证言内容基本相同。(6)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浦北县公安局民警,2012年期间,陈某光收缴过两支枪支并交给张黄派出所上缴给公安局。2013年3月份其调离张黄派出所后,陈某光打电话给其,说近期又收缴了一支枪支,问其是否要收缴回去,当时张黄派出所所缴枪支任务已经完成,所以其没有及时去收缴回来。3、被告人的供述(1)陈某光于2013年10月31日的供述,证明其从2011年开始知道了野生土沉香树很值钱,能加工出沉香,沉香市场价很高,能获取暴利,其就开始在浦北县范围向村民收购土沉香树木,是专买那些有沉香的,然后运回家里进行加工。到现在为止其已加工出很多沉香,其放到一个玻璃瓶内,用一个蛇皮袋装着藏在其新屋里。采挖的土沉香树根头有的其就拿回家进行雕刻加工。其加工的沉香、土沉香树木根头放在其普某村委车某村的新屋和老屋里,昨天民警已到其家里搜查扣押了。搜查扣押的物品有:猎枪一支、土沉香树根头一个、土沉香树枝2根、沉香一瓶。猎枪是其用于防身的,从来都没有拿去打过野生动物,其知道非法狩猎是犯法的。防身主要是因其住在路边,常有人入室盗窃财物。其与陈某昌、颜某雄合作过非法采伐土沉香树。早几年前陈某昌都经常到采伐土沉香树现场指挥他们采伐,自从在某镇江平村委人头麓采伐的那一棵土沉香树被发现调查后,陈某昌就不敢到现场指挥了,都是电话指挥他们。他们知道做这些事是犯法的,怕坐牢,所以一直都是偷偷地去采伐、运输、加工、收购土沉香树的。其现在还与陈某昌合作,前几天他打电话叫其到玉林市帮他在土沉香树上打火眼,但其没去。(2)陈某光于2013年11月5日的供述,证明民警在其住宅搜查出来的沉香树是其去砍伐土沉香树拿回家的;沉香树头是其在普某村委某某村的山岭上采伐的;沉香是其平时向别人收购一些沉香树及沉香树板加工提取的。沉香树头采伐前权属是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陈某福的。其记不起是向谁收购的沉香,因为谁有就向谁收购。其收购时还不是沉香,是经过加工才成那样的。其是做有专门的工具进行加工,主要是从收购的沉香木材里挑出结香的部分,然后装到玻璃瓶里。(3)陈某光于2013年11月15日的供述,证明其和下垌某村的张某旺、张某贵购买土沉香树的,张某旺的那棵是1000元,张某贵的那棵是1200元,是其交钱给木主的。当时是其组织工人进行采挖那两棵土沉香树的,其采伐时张某旺的妻子还到现场阻拦。采挖了土沉香树后就装到一辆厢柜车上,车是青色的,把土沉香树运输到广东出售。当时陈某昌叫人把那两棵土沉香树剥皮后再用火烧过。其和陈某昌是朋友,早几年就认识了。陈某昌是做土沉香生意的,他经常到广西这边找野生的土沉香树,向村民购买了土沉香树后用火烧树干,等生沉香后就组织人去采挖。其知道浦北县有野生的土沉香树,其就与陈某昌合作采伐土沉香树。所采挖的土沉香树都是经过剥皮、火烧树干生成有沉香后才采挖的。购买树的资金是经过农业银行卡进行互汇的,2012年陈某昌(经查陈某昌号码为6228************11)汇过2万元左右给其,2012年年底其也汇过几千元给陈某昌,是合资做土沉香生意专用的。其除了在某镇普某村委塘表和某镇福山村委下垌某村委采挖过土沉香外,还在龙某镇与灵山县采挖过。4、鉴定意见(1)鉴定意见书,证明浦北县森林公安局于陈某光住宅所扣押的树头为土沉香树头,存放的木材为土沉香原木,玻璃瓶装着的物品为加工土沉香树而成的制品。(2)浦北县富林木材检验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浦北县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枕头麓岭被采挖、毁坏的三棵树木均为天然野生土沉香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3)浦北县富林木材检验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浦北县某镇福山村委下垌某村后背岭被采挖、毁坏的两棵树木均为天然野生土沉香树,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4)钦公物鉴(痕检)字(2014)12号枪支鉴定书,证明在陈某光位于浦北县某镇普某村委车某村某号的住宅内依法扣押提取的单管枪械是一支以火药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火药枪,具有致伤力。6、现场勘验笔录(1)对浦北县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枕头麓岭陈某光向陈某福购买的土沉香木的现场勘查及照片,证明陈某光非法采伐三棵土沉香树的现场情况。(2)对浦北县某镇福山村委下垌某村后背岭陈某光向张某旺、张某贵购买的土沉香木的现场勘查及照片,证明陈某光非法采伐两棵土沉香树的现场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陈某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光犯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陈某光提出其没有购买、采挖陈某福的三棵土沉香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人陈某福、陈龙某以800元的价格出卖其位于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枕头麓的三棵土沉香树给陈某光采伐的陈述,陈某福对陈某光非法采伐三棵土沉香树的现场指认照片,与现场勘验笔录及浦北县富林木材检验中心鉴定某某村枕头麓被采挖、毁坏的三棵土沉香树均为天然土沉香树的鉴定意见相互印证,并有被告人供认在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采挖过土沉香的供述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光非法采伐过陈某福位于某镇普某村委某某村枕头麓的三棵土沉香树。故被告人陈某光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光庭上翻供其没有向张某旺、张某贵购买、采挖过两棵土沉香树的辩解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被告人陈某光在侦查阶段以2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旺、张某贵购买、采挖两棵土沉香树的供述与证人张某旺、张某贵以2200元的价格出卖两棵土沉香树给陈某光采挖的证言相互印证,并有鉴定结论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的真实性,且有在案的其他证据佐证,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光向张某旺、张某贵购买、采挖过两棵土沉香树。故被告人翻供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陈某光及其辩护人提出扣押的枪支是陈某光帮公安机关收缴的,未及时上缴是为了防身,被告人对公安机关有功的辩护意见。经查,扣押的枪支是侦查人员搜查陈某光的住宅时查获,经了解公安机关的民警虽然叫被告人帮收缴过猎枪,但被告人收到猎枪后理应及时上缴,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将枪支藏于家中。被告人又辩称为防身而持有枪支,但依照法律规定,公民不能非法持有枪支。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的主观恶意不是很大,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光有坦白及立功表现、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过部分犯罪事实,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不属坦白。被告人陈某光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伙同陈某昌共同非法采伐土沉香,属法律规定应当如实供述的范围,不属揭发他人的其他犯罪行为,不属立功表现。由于陈某昌不在案,不宜区分主从犯。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光犯非法采伐、毁坏、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吕耀光审 判 员 韦海澄代理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春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