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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天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应坤诉张久国、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坤,张久国,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天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李应坤,男,生于1972年3月1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委托代理人华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芳,四川立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张久国,男,生于1978年1月2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张华,女,生于1979年3月10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原告李应坤诉被告张久国、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应坤于2014年7月14日以被告张久国、张华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后为1400元由原告李应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军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