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2014桃执字第57号刘敏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婷,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白洋坪村。被执行人刘敏,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新星巷**号。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婷与被执行人刘敏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一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婷14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案件执行费1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敏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婷与被执行人刘敏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崔益沙审判员 文 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楚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