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尹高超诉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高超,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320号原告尹高超,男,汉族,1970年4月4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华萍、黄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昭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案在审理原告尹高超诉被告赣州德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高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70元,减半收取4685元,财产保全费3305元,合计7990元,由原告尹高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和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