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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易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199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易某,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开县汉丰街道滨湖中路。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抓获,2014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经开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开县看守所。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易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易某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易某撤回上诉。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2014)开法刑初字第0018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义勇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灵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